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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吊车公司-安全操作规程

发布时间:2025-02-12 10:07 来源: 未知 浏览次数:

  1. 操作者资质

    • 操作者必须熟悉起重机的主要结构、原理和控制技术。

    • 经所操作机型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,方可独立进行操作。

  2. 日常检查

    • 司机接班时,应对制动器、吊钩、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,发现性能不正常时,应立即与主管部门联系处理,并在操作前排除故障。

    • 每次合上控制电源前,应检查确认主令控制器处于零位。

    • 合上控制电源后,应查看起重机有无故障。

    • 每次总电源断开后再通电运行,司机必须将起升机构运行至上下限位,检查限位的位置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后方可运行。

  3. 电气操作

    • 起重机的总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操作,应由使用单位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。

    • 在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,方可闭合主电源。若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标牌,需由相关人员解除后才能闭合主电源。

  4. 报警与信号

    • 开车前,必须鸣铃或发出其他报警信号。在操作中接近人员时,也应发出断续铃声或报警信号。

    • 操作应按指挥人员所发的信号进行,对紧急停车信号,不论何人发出,都应立即执行。

  5. 操作要求

    •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。

    •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。

    • 吊运时,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。

    •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。

    •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后,再进行吊运。

    • 无下降极限的起重机,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。

    •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。

    • 有主、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、副钩不应同时开动,除非是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。

  6. 禁止操作的情况

    •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明。

    •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、安全装置失灵,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,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。

    • 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。

    •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。

    • 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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